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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敏耗时10年执蓍采访谱写<<恒星——中外实业家三部曲>>,没料想正是这样一部浸透心血的大书却因为承印方的原因被鉴定为不合格。而与此同时,高艳敏却作为被告站在了法庭上,虽然终审败诉,她却执著追问——
谁拆了封条
本报记者 杜鹃
广告惹祸
“您想发片不出错吗?”这是北京尚品制版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在某报上刊登的一则广告,它引起了北京经纬国际公共关系有限公司总经理高艳敏的注意。高当时准备出版由自己主编的一部大书,正在物色能够出片打样的承制单位。在此之前,“恒星三部曲”的第一部《恒星——中外实业家荟萃》已于1994年初在人民大会堂召开首发式,其宏伟浩大的气势和精美别致的装帧在国内外引起热烈反响,被中国图书馆、大英图书馆、美国会图书馆等多家世界著名图书馆珍藏。正是出于对入编者信誉和出版质量的考虑,高艳敏在看到尚品公司的广告“保证”之后,便很快与其取得联系。 高艳敏始终强调,书中的照片一定要处理好,并要抓紧时间,发好片,打好样。尚品的业务负责人王柏枝亲口承诺:只要书本身编排没有问题,出了错由尚品承担责任。高在尚品多次重复保证下,开始双方的合作,并将王柏枝列为编委以要求其发片打样须万无一失。 然而,尚品公司在打样、出片时偏偏出错,《恒星——中外崛起的实业家》一书在印刷出来后被鉴定为不合格。这不仅给经纬资金上造成了巨大浪费,也影响了该书首发式的召开。正当高艳敏为出书一事愤愤不平之际,尚品公司上门来讨制作费用。高对尚品提出质量责任,并指出485页红色“后记”和康佳标志均系其技术人员玩忽职守所造成。尚品则声称“发片不可能不出错”,且指出双方书面合同有相关“免责”条款,凡高“签收”的送货即与尚品再无干系。高对尚品的说法不予确认,并表示书的质量问题是尚品不可推卸的责任,尚品除了不能讨要费用之外,还得对因此给经纬带来的多重损失 (第二部价值400多万元)负责。最后,两公司对簿公堂。 2001年2月底,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始受理由尚品起诉经纬的合同纠纷案。3月2日,北京市印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公布软片检查结果,3月9日和13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也对软片下仲裁检验结论,这3个结果都表明尚品的软片明显存在技术质量问题。3月14日,经纬公司将《反诉状》及以上检测证明提交给海淀法院,法院决定将双方的诉讼合并审理。 审理过程中,尚品提出经纬单方送检无效,遂法官让经纬出具全套片样物证,以委托法院代双方去承办重新鉴定。6月28日,经纬将该案的核心证据——整套出片和打样,如数提交法庭,孙兰坤法官对证据核查无误后即张贴封条。
是谁拆了“我”的封条
7月5日,在海淀法院收到物证(尚品所制片样)后,法官从经纬公司问明新闻出版总署及联系人的电话,2001年国庆前共4次与新闻出版总署联系片样鉴定事宜,但终未送检。2001年9月28日庭审给经纬下《限期举证通知书》时,称经纬若提供扫描的证据就重新鉴定片样,经纬如期提供证据。尽管此类证原被告双方都已在一审首次开庭时提供,庭审笔录已有佐证,但经纬为配合审理还是积极回应。然而,片样仍未送测。2001年11月5日下午,经纬派人到法院,目的是让法官开具数次催要而始终未提供任一证据的收条,此时院方告知经纬败诉。法官在下《判决书》时,口头让经纬11月9日将物证片样取回,“多带人将片样拿走,放法院没用,没处放。” 这突如其来的结果,让经纬的所有人员都感到吃惊。11月9日,北京市公证处应经纬的申请,派两名公证员随经纬一起前往海淀法院,以为会取回物证并做合法公证。交接物证之际,在场的人都目睹到这样一个场面:两个体积长约1.5米,宽约1.2米,厚约2寸的硬纸壳上面,经法官亲手张贴的封条已被拆裂开来;其中一个外壳变成不规则,体积折缩到1/2,片子亦折叠扭曲。 法院对重要物证张贴封条,其目的是为保证物证的原始性,这是对举证人权利的一种维护和保全,只有在对该物证进行合法使用或者有当事人在场的时候,封条才可以开启。一张正式贴上去的封条,在司法人员的“监控下”出现拆裂,这是为什么?经纬再次被现实所震惊,马上提出质疑。对此,法院审判长张钢成始终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同时,法院改变了让经纬取回物证的决定,而要求把物证继续留下,并拒绝了两位公证员对取证公证的要求。无奈之下,经纬一行人空手离开法院。
“我有100个理由,可我输了”
2001年11月18日,经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庭上,高艳敏准备了35000字的陈述词和52份证据。然而,2002年4月19日,经纬再次收到败诉《判决书》。让高艳敏不解的是,该《判决书》上对经纬3月1日提交的52份证据中的40多份新证据只字未提,内容与一审《判决书》如出一辙。 “401天的官司,我全泡在里面了!”从去年3月到今年4月,连续两场官司,接连败诉,这对经纬来说可谓“屡屡受挫”。高艳敏,这个单薄孱弱却又异常执著的女子,一直在思考着:“我有100个赢的理由,可我为什么输了呢?”她始终不肯放弃自己的观点主张: 首先,那份书面合同到底有无法律效力。二审法院做出相同的判决,所最主要依据的基本事实都是双方签订的《印刷与制版合同书》。根据《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书应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但在双方的合同中,缺少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和产品质量的要求等。因此,该合同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质证时,经纬与尚品所持的合同书出现明显差异,尚品所持合同擅自增加了“品名、要求、规格、数量、金额”相关内容。因此,该合同的可靠程度已大打折扣。此外,尚品在自定的格式合同中隐瞒经纬,以“签收”替代“验收”,仅在“签名”的几秒钟内令其达到验证片样的事实,将“后加工的错误”强加给了经纬。因此,该合同相应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是二审法院所采用相关证据,即像抽烟纸条大小的6张经纬签字的《送货单》。尚品提交法院的6张《送货单》上片样数量和实际书稿片样数量不符,《送货单》显示尚品还有一部分片样未送达经纬。片样没有完全通过经纬“签收”,双方尚在合同履行中,尚品未完成合同规定义务。《合同书》第二条:“乙方无特殊原因要做到按质、按量、按时交货,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样张上签字……”,合同所指“样张”也并非尚品所提的6张《送货单》。 最后,是二审法院所处理“核心证据”,即尚品制作的原始片样。原始片样足以说明尚品的服务质量问题。二审法院既未采用经纬提交的4份认定尚品服务质量问题的国家权威机构检测结论证据,亦未让尚品提供可证明其服务质量没有问题的证据。而经纬应一审庭审要求重新鉴定提交的原始片样,二审法院均未送检权威机构。然而,北京市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却在海淀法院见证了“封条被私拆,证据被损坏”这一“史无前例”的事实。片样至今留置在哪个法院,连高艳敏自己也不清楚。 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记者多次试图与尚品公司取得联系。然而,按照尚品公司在某报和起诉状上留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均是“对不起,没有这个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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